湘阴县:同样是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为何判决差距如此大?!

2018-11-30 09: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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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百科今天分享同样是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为何判决差距如此大?!,大家是否对同样是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为何判决差距如此大?!感兴趣呢。

6月14日上午,由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湖南省首例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汪某某、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汪某平、胡某武、张某风、张某兴、刘某兵、胡某书、刘某华及黄某清(已死亡)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小天鹅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经商量策划后,在该县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6次非法猎捕、杀害候鸟,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天鹅52只,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捕获的小天鹅,再各自进行销售,分配所得款项。

根据案情及相关法律,湘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对以上人员分别判处十一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对汪某平、胡某武、张某风、张某兴、刘某兵、胡某书、刘某华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湘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汪某平、胡某武、张某兴、刘某兵、胡某书、张某风、刘某华:1、停止侵害,共同赔偿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69472元;2、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3、通过湖南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4、共同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人民币16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县法院认定张某风为从犯不当,量刑过轻为由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张某辉以本人仅帮忙销售小天鹅,不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定性不当,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汪某平、刘某兴亦以量刑过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1月27日上午,此案二审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厅在第一审判厅公开开庭审理,岳阳市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

上午11点30分钟左右,二审法院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结束,合议庭暂时休庭。

重新开庭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定如下:

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相较于2016年11月,七名案犯在东洞庭湖区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12只,白琵鹭5只,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主犯三人分别处12年、10年、10年有期徒刑,从犯四人分别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关责任。(详见以下公告)

(资料图)

同样是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2016年东洞庭湖毒杀12只小天鹅、5只白琵鹭的团伙案,主犯三人分别处12年、10年、10年有期徒刑,从犯四人分别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湘阴县这次在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捕杀了5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仅一人处有期徒刑11年、七人处有期徒刑9年以下5年以上。差距如此之大,令人费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试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彭世理院长:2016年同样的案件您在中院公告上打的红勾,而这次猎杀5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仅主犯一人判处有期徒刑11年,难道这次还够不上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到底要多少才够得上情节特别严重?

针对此案,欢迎相关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一起参与讨论。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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