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风森林是再生资源吗(水和森林是可再生资源吗)

2023-07-01 11: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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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5日下午绿会举办了《森林法(修订草案)》讨论会,各位专家学者以及代表纷纷建言献策,提出了诸多宝贵意见。其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珂提出十六点建议:

第一点,第一条应当增加上位法依据,即宪法和环保法。理由:森林法许多规定直接来源于宪法和环保法。同时也要考虑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例如热带雨林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国际公约,国内立法要对接,不得违背。比如关于国外热带雨林的非法采伐,以及这些木材进口中国的问题,在这个法律中,哪怕仅是做出原则性对接的规定,都是比较大的进步,能有效改善中国法律在国际上的形象。

第二点,森林法在气候变化应对中的作用应当重视并提升,至少是向国际宣示要到位。该草案只提了什么叫做调节气侯,所以要把气侯变化方面的内容专门加进去,建议增加一章,增加森林碳汇。内容包括森林碳汇管理和森林碳汇交易。

第三点,建议去掉“绿水青山,金山银山”的表述,立法不宜出现文学类口号类的提法。综上,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 改善环境,发挥森林蓄水保土、提高碳汇应对气候变化、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 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和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法。”

第四点,该法依然是单一的森林管理,基本不涉及草的管理。比如现在从职能上,国家林业局已经改为国家林草局,林草并重,培育生物多样性,所以该草案也应当作出相应调整,通过立法把林草二者整合起来,然而现实是该草案并没有根据国家林草局的调整做出调整。周珂教授在2004年参加过联合国的一个课题,就是贺兰山沙化土地治理的课题。当时贺兰山有一个自然保护区建在山上,区内生态比较好,所以想沿着自然保护区往下继续种树,当时的观念是树越多越好,所以一年下来种了很多树,但没想到种的树却起到了“抽水机”的作用。山下的草原全靠从山上流下的土壤中的水分生存,而山上种的树把水抽走了,下游的草原迅速退化。所以如果林不和草结合起来,这样的错误就永远无法避免。

国家林草局应当林草并重,培育生物多样性。苔藓及微生物、草、树关系。通过立法体现二者的整合。建议增加一个原则: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林草互利。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林草混合管理要科学管理。

第五点,第三条,增加“合理利用”。理由:森林合理利用是森林法的重要功能,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合理利用要体现为一定的原则,建议表述为“三不”:第一个“不”指“不降低森林资源可再生能力”。在联合国对可再生资源的利用方面,明确规定不降低可再生资源这种资源的可再生能力。所以森林作为可再生的资源,首先要保证不降低它的可再生能力;第二个“不”指“不降低森林碳汇”。因为森林碳汇的功能很重要,而过去对森林利用碳汇的问题实际上基本没有考虑。现在国际上有一个说法,即森林可以固碳,但若利用不当它会固碳再释放。因此该草案应将森林碳汇的问题充分融入进去;第三个“不”指“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三个“不降低”作为森林合理使用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六点,管理体制上只规定第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还应当规定相关部门的职能,包括生态环保部门(碳汇等)、国土、农业、水利、公安、应急、海洋(海岛林、红树林)、发改委(规划)、商务、海关、动植物检验检疫等。明确各自在《森林法》中的分工负责。

第七点,草案对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规定不够。建议第七条增加一款,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和监督森林管理及信息公开。

第八点,第六十四条应当提前放在总则中,并分解为二款:森林国益诉讼,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对森林资源生态利益损害提起诉讼。森林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社会组织有权对森林环境公益损害提起诉讼。国益诉讼要和森林公益诉讼区分开。

第九点,集体林权改革旨在提升私主体的权利,立法应充分体现。国有森林体制改革问题很多,立法应予以指引。应当充分吸收集体林改成功的经验。

第十点,植树造林的政策鼓励应当有所区别:一是一般的宜林土地;二是宜林四荒地(第四十四条只规定了三荒,不妥)应当按照国家的提法进行规定(荒山荒漠荒沟荒滩);三是造林难度极大的土地,主要是荒漠化土地。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造林,特别是在荒漠化土地上的造林,应当给予特殊的鼓励,包括物质、精神(以造林人姓名或名称命名)、产权等多方面的特殊鼓励。第十七条规定的享有林木收益欠充分,应包括一定的林地收益,及森林的收益。

第十一点,第四十二条建议增加一款,借鉴国外CITY GARDEN制度,鼓励个人、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认领城市零散未利用地块,建立城市微型林草生态管护区,改善和美化环境,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外很多城市林散的地块种树植草,甚至可以种植蔬菜,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城市微型林草生态管护区由街道居委会等自治团体管理,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点,第六章关于“森林经营”这一概念,建议改为森林利用。因为经营都是盈利性,利用既有盈利性又有非营利性的。不能只管经营盈利性,非营利性的利用也应当纳入到法律规范中。

第十三点,应当严格限制天然林木的移栽。当前中国移栽成风,且有很多移栽天然林木、古木等案例出现,但是天然林木的成活率并不能够得到保证,这与滥砍滥伐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现行法律没有这一方面的明确规定。因此周珂教授建议移栽天然林木须事先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对价值做出评估,凡是移栽两年后不成活的,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支付生态补偿。

第十四点,应当允许农民对生态红线或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经济林拥有长期合理经营的权利,并在法律中确认。因为现在关于生态红线立法这一方面,中央要求地方先立法,而很多地方立法都是生态红线中人类活动完全的退出。我们的法应当向良法方向发展,而且这种良法应当在该草案中有所体现。

第十五点,在管理章中增加双随机——公开制度:国家林业局各执法机构实行随机抽查管理,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实现各项抽查工作公平公正。领取国家林业局核发的各类经营许可证的全部单位都应当接受随机抽查、对进行随机抽查的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全部按随机方式选派。

第十六点,应当有权利的规定,不应只做义务性规定。公民享有森林生态利益的权利,比如参加义务植树造林的公民享受本地国家森林公园一次性门票免费游览的权利等。随机抽查工作的依据、程序、内容、法律责任、处理结果、监督方式以及监督结果运用应当向社会公开。这也是良法的体现。

文/子舒、文文 审/tammy 编/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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