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绿色产业”有了明确界定!这些化工技术进入指导目录

2019-03-23 15: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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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产业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和手段,但由于“绿色”概念较为宏观、抽象,各部门对“绿色产业”的边界界定不一,产业政策无法聚焦,存在“泛绿化”现象,不利于绿色产业发展。为进一步厘清产业边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

《目录》包括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等6大类,并细化出30个二级分类和211个三级分类。

第一部分是节能环保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是主要从事资源能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装备制造和产业活动的相关产业。主要包括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环保装备制造、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和绿色船舶制造、节能改造、污染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等内容。

第二部分是清洁生产产业。主要是指从事生产全过程的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相关产业。主要包括产业园区绿色升级、无毒无害原料替代使用与危险废物治理、生产过程废气处理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生产过程节水和废水处理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生产过程废渣处理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等内容。

第三部分是清洁能源产业。主要是构建清洁、高效、系统化应用能源生产体系的装备制造和相关设施建设运营。主要包括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和运营、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能源系统高效运行等内容。

第四部分是生态环境产业。主要是服务于我国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优化生态安全屏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主要包括生态农业、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等内容。

第五部分是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主要是提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绿色化程度,提高人民群众的绿色生活水平。主要包括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环境基础设施、城镇能源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园林绿化等内容。
第六部分是绿色服务。主要包括咨询服务、项目运营管理、项目评估审计核查、监测检测、技术产品认证和推广等。

据悉,《目录》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明确绿色产业发展重点、制定绿色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主要依据,统一各地方、各部门对“绿色产业”的认识,确保精准支持、聚焦重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托社会力量,设立绿色产业专家委员会,逐步建立绿色产业认定机制。

下面节选部分涉及到化工行业的技术:

1.环境污染处理药剂、材料制造包括新型化学除磷药剂、杀菌灭藻剂、有机合成高分子絮凝剂、微生物絮凝剂等环保药剂和高性能袋式除尘滤料及纤维、袋除尘用大口径脉冲阀、无膜片高压低能耗脉冲阀、膜材料和膜组件等制造,以及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装备技术目录(2017 年版)》的环境污染治理材料和药剂制造。

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装备制造包括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磷石膏、化工废渣、冶炼废渣、尾矿、赤泥等固体废物的二次利用或综合利用装备,冶金烟灰粉尘回收与稀贵金属高效低成本回收工艺与装备等的制造。

3.非常规水源利用装备制造包括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煤炭、化工、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机械、电子等高用水行业废水处理回用装置,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装置,建筑中水利用装置,矿井水利用和净化装置,苦咸水综合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与回渗装置,大型膜法反渗透海水淡化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等关键部件和热法海水淡化核心部件,热膜耦合海水淡化装备,利用电厂余热、核能以及风能、海洋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海水淡化的装备,浓盐水综合利用及浓缩洁净零排放装备等装备制造。

4.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尾矿、煤矸石、煤矿瓦斯、油母页岩、油砂、伴生天然气、煤层气等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铁、锰、铬等黑金属矿产尾矿再开发利用和中低品位矿、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铜、铅、镍、锡、铝、镁、金、银等有色金属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尾矿再开发利用和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以及高岭土、铝矾土、石灰石、石膏、磷矿等非金属矿产资源尾矿再开发利用和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工艺、产品等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5. 废旧资源再生利用包括废旧金属、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太阳能设备、废旧纺织品、废矿物油、废弃生物质等废旧资源的再生利用。再生利用资源、工艺、产品等需符合《铜及铜合金废料》(GB/T 13587)、《废钢铁》(GB 4223)、《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GB/T27686)、《再生橡胶 通用规范》(GB/T 13460)、《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1 号)、《再生利用品和再制造品通用要求及标识》(GB/T 276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T 18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GB/T17145)、《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607)、《固体生物质燃料样品制备方法》(GB/T 28730)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园区产业链接循环化改造

包括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学工业、建材行业、造纸行业、纺织行业、农牧业等行业,以本行业企业为基础建立跨行业产业链接,实现废弃物最小化或能源梯级利用。需符合《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管理通则》(GB/T 31088)、《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评价规范》(GB/T 33567)、《工业企业和园区循环经济标准体系编制通则》(GB/T 33751)等标准。

7. 园区资源利用高效化改造

包括共伴生矿及尾矿、工业固体废物、道路和建筑废物综合利用以及非常规水源利用、煤系共伴生高岭土综合利用、铝矾土综合利用工程和煤层气综合利用、煤矸石综合利用、矿井水综合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属共伴生矿及尾矿有价组分提取和综合利用、赤泥综合利用、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冶炼废渣综合利用、化工废渣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海水淡化、雨水收集利用和再生水利用等。

8.园区污染治理集中化改造

包括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废弃可再生资源(如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橡胶)集中拆解处理和集中污染治理、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改造等。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和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

9.园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

包括钢铁园区清洁生产改造、化工园区清洁生产改造、石油石化园区清洁生产改造、有色金属园区清洁生产改造等。需符合《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氮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铝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铅锌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等国家标准要求。

10.无毒无害原料生产与替代使用

在电器电子、汽车、涂料、家具、印刷、汽车制造涂装、橡胶制品、皮革、制鞋等重点行业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对重金属替代和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替代,包括《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所列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

11.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包括的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农药废物、木材防腐剂废物、有机溶剂废物、热处理含氰废物、废矿物油等。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含氰废水处理处置规范》(GB/T32123)、《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2. 危险废物运输

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涉及废弃物的运输。运输过程要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3.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产与替代包括低毒低残留农药制造生产工艺改造升级、高毒高风险农药替代、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环境友好型农药研发生产等。

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需符合《种植业生产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主要品种名录(2016)》等国家和行业优先支持的农药品种。

14.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包括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有机化工园区综合整治、医药化工园区综合整治和煤化工基地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油气运输储备系统(如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及综合治理、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等。

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标准。

15.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包括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的清洁化改造。

需符合所在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6.工业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回收、无害化处理和再利用。

要符合《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评价导则》(GB/T 32326)、《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与质量安全评价技术导则》(GB/T 32328)、《工业综合利用设备环境化设计导则》(GB/T 31513)等国家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 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的支持范围。

17.清洁燃油生产

指生产合规燃油,重劣质原油、煤焦油加工技术装备,人工智能技术炼化产业应用等。

符合国 VI 汽油标准的汽油产品、符合国VI 柴油标准的柴油产品,以及燃油清净增效剂生产。

18.煤炭清洁利用

符合《发展改革委 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553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产业示范“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7〕43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 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 年)》(国能煤炭〔2015〕141 号)等文件要求,符合《工业窑炉用清洁燃料 型煤》(GB/T 31861)等国家标准。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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