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第六条 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

2019-05-30 12:20:00
导读今天,环保百科带来第六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如果您想了解第六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请往下看。北京市卫

今天,环保百科带来第六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如果您想了解第六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请往下看。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于印发《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治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9〕90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治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20日经市卫生健康委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经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将本办法转发至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文件实施之日起停用原市卫生局制作、原各区卫生局编号使用的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28日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治理,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治理办法》《国务院对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结合本市实际事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证书》并符合执业注册规定条件的护士,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或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别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注册”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治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护士区域注册。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的护士执业地方为北京市。本市实施护士区域注册前已执业注册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护士,其执业地方视为北京市。

第六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具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其要紧执业机构,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全部执业机构。护士惟独一具执业机构的,视为其要紧执业机构。

第七条本市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治理。护士登录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治理系统,举行用户注册和身份认证后方可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相关事项。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由系统依照护士提交的申请类不自动生成。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一般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经过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阻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急痱者功能障碍。

护士健康状况由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确认。

第十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经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答应3个月临幢黏理培训,取得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出具的临幢黏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举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放《护士执业证书》;对别符合规定条件的,别予注册,并书面讲明理由。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连续、变更、注销等注册事项

第十四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接追蚀业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要紧执业机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部门自受理连续注册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举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连续注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别予连续注册:

(一)别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前,应当申请重新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连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第十八条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拟重新申请注册的,还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答应3个月临幢黏理培训,取得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出具的临幢黏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拟重新注册的,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后提出。

第十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由外省、军队或武警变更到北京市执业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更换要紧执业机构、增加或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应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治理系统备案。

护士承担经要紧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机构内执业的,别需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连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护士个人申请办理注销的,在线提交注销申请,并上传身份证明。

被依法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护士执业证书》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录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治理系统。原注册部门办理暂停执业或注销。

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在线提交被注销冉材《死亡证明书》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丢失《护士执业证书》需补办的,应向要紧执业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补发证书有效期别变。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卫生专业学校、高等医学院校,从事临幢黏理教学及带教实习的教师,经所在教学医院接受,可在教学医院举行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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