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野保案例捕杀候鸟的代价——旁听一起公益诉讼案

2018-10-25 14: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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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上午,沅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因毒杀、出售、收购天鹅,被告宋某、李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肖某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李某彬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曹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至五千元不等。同时责令宋某等三名被告人赔偿非法猎杀天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元,并在益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宋某及李某军驾驶宋某的汽油船进入沅江市南大膳镇某水域后,由宋某进入湖中捡得被毒杀天鹅2只。16时30分,肖某、宋某以及李某军进入该水域,在湖面直接投放毒药“克百威”(呋喃丹)水溶液,又将注射了毒药“克百威”的小鱼投放入该水域,随后离开。19日早上,肖某和李某军来到投毒水域,拾得被毒杀的天鹅2只、野鸭2只,当天上午被告李某彬以700元的价格将这2只天鹅收购食用。另查明,被告人曹某军多次从宋某处收购被毒杀野鸭共计212只,均系国家“三有”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此外曹某还收购了斑鸠、蛇、兔、狗獾等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肖某辉、宋某、李某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珍贵、濒危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天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李某彬明知天鹅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曹某军明知天鹅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天鹅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肖某辉、宋某及李某军在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杀天鹅的行为,破坏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据悉,此次庭审邀请了各兄弟院公诉科干警、益阳市、沅江市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媒体记者、湖南省环保志愿服务联合会,以及南洞庭湖、新宁、沅江等地的候鸟守护者等参加。在公开庭审后,各方进行了评议,对以后此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时值秋冬季节,正是护鸟的关键时刻,湖南省护鸟营希望行动网络的伙伴认真组织护鸟行动,积极举报非法捕鸟行为;同时,也劝诫非法猎捕者,不要有侥幸的心理,伸出黑手必被抓。

(参与旁听的候鸟守护者)

(编辑: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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