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久环再生资源利用公司(芜湖环评公司)

2023-07-09 10:17:20
导读最近很多人关心芜湖久环再生资源利用公司(芜湖环评公司)这个事情,环保百科小编整理了芜湖久环再生资源利用公司(芜湖环评公司

最近很多人关心芜湖久环再生资源利用公司(芜湖环评公司)这个事情,环保百科小编整理了芜湖久环再生资源利用公司(芜湖环评公司)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用。

1.因为一些特定的原因,最近这段时间,在IPO审核实践中,时常会出现发行人以及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当然,这里面的刑事犯罪主要就是行贿罪,原因自然也很简单。

2.关于这种问题的处理,从刚开始的很大争议,到现在基本上也有了明确的思路,当然这跟大的环境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关于行贿行为对于IPO的影响,可以简单这么理解:①在行贿的案件已经判决,且行贿金额相对较小,且监察检察机关明确不起诉的情况下,不会对IPO构成实质障碍(不论是单位和个人);②如果是个人构成刑事犯罪被处罚,但是不构成单位犯罪,且行贿的资金来源都是个人,行贿行为也是个人行为,那么也不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影响IPO审核。

3.对于本案例发行人来说,也是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行贿的典型案例,情况稍微有一些特殊,简单总结如下:

①发行人需要出具一份环评报告,原来的合作单位不能再出具,就委托原来单位的副院长给推荐一家公司出报告。

②给这家公司出具报告付费21.0万元,结果有20万元被认定是对整个副院长的行贿。小兵相信司法机关的认定,那可以看出,这份环评报告真的不值钱,主要还是关系资源值钱。

③20万元的行贿属于单位行贿行为,后续监察机关对单位行贿行为不予审查起诉,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承诺书。

④关于这次行贿的背景和理由,审核机构关注,在前期被章金鸿“故意拖延编制环评报告”的情况下,发行人后续继续委托其推荐公司出具环评报告的合理性。发行人解释章金鸿团队专业经验丰富且收费不高,所以发发行人愿意继续跟他们合作。问的很坦诚,回答的很随机,小兵只能笑笑不说话。为什么故意拖着不给出报告,不就是后来给钱的最合理理由吗?一份环评报告根本不值钱,也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对于发行人来说轻易做出任何选择,不能选择只是因为被“绑架”了。

4.关于是否构成行贿罪,最新的刑法规定一直在强调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成为是否构成行贿罪的一个核心要件。但是,对于企业来说,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是体现在增加收益,同时也体现在减少损失,这样的收益或者损失,也不仅仅包括金钱,也包括效益,公平以及规则等。所以,从司法解释的角度也是这个理念,就是要从更加宽阔的思路去理解不正当利益的内涵,而某些IPO审核案例中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不准确,当然也不一定是学术不精,只是为了更加有利于发行人问题的解决吧。其实,就发行人这种情况来看,应该是一种被索贿的行为,是被动的一种行贿行为,因而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倒能立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是索贿,企业强调没有某却不正当利益,理由看起来充分些。如果就是主动的行贿,企业解释自己没有利益诉讼实在不好理解,没有利益为什么要行贿?不符合基本规则。

5.行贿罪的IPO审核要点还有一个很关键的,就是发行人是否通过行贿规避了什么规则,是否隐瞒了什么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影响到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帮助发行人提高了业绩水平或者减少了损失等等。反正,对于行贿罪的判断,最终都要回归到对于发行人自身生产经营的影响整个最终目标,判断对于发行人的影响,毕竟发行人才是IPO的审核主体。

6.发行人还有一个案件比较有意思:

①赖某某没有危废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购买含铜废水自己提炼铜泥,构成非法经营罪。

②苏某某明知道赖某某没有经营资质,仍将自己公司的废水给其处置,构成污染环境罪。

③发行人向赖某某购买铜泥是合法的采购,价格也是合理价格,也要求赖某某保证采购原材料合法,因而发行人没有责任。

④事实是怎样不重要了,发行人解释的理由倒说的过去,关键是后续也没有引起其他后果,也没有再因此有其他法律责任,这才是关键。

2009 年至2020 年5 月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孙雁军曾给予广州市环科院原副院长章金鸿贿赂共计125 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2020 年11 月11 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20 刑终147 号判决书显示,2018 年9 月初开始,发行人子公司江西飞南曾向赖东生、苏健民购买铜泥499.69 吨,案件涉及金额为1,040.53 万元。赖东生、苏健民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报告期内涉嫌行贿资金来源、是否与发行人相关,上述行为是否属单位行贿行为,报告期内涉及的具体金额

自2016 年6 月开始,发行人拟申请增加证载危废处置能力,由20 万吨提升到45 万吨,需要环评机构出具环评报告。由于存在国家对环评机构脱钩的要求,广州市环科院不能再承接发行人的环评业务,加之章金鸿对发行人的环评业务非常熟悉,发行人便委托章金鸿推荐的公司为其出具环评报告。2019 年12月,发行人按照章金鸿的安排,又与另一家公司签署了一份咨询服务合同,并以发行人自有资金向该公司支付了税前21.9 万元,该笔收入中有20 万元被荔湾区法院认定为章金鸿的受贿金额。根据荔湾区监察委的说明,发行人的前述行为属于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二、结合上述证明内容、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风险

2021 年4 月30 日,章金鸿案调查机关荔湾区监察委出具书面《案件情况说明》,就章金鸿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经我委立案调查,现查明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雁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依据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对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雁军的单位行贿问题不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孙雁军代表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廉洁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国监发[2018]1 号)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罪及单位行贿罪等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委员会管辖。在章金鸿案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雁军涉嫌行贿案件依法应由荔湾区监察委管辖。基于荔湾区监察委出具的结论意见,现发行人及孙雁军未被荔湾区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续将不会出现因此案被审查起诉或被判有罪的情形。因此,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不存在因章金鸿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根据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另外,根据发行人及孙雁军的确认,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不存在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关于章金鸿案对发行人及孙雁军涉及行政责任的调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孙雁军不存在因章金鸿案被追究行政责任的风险。

二、披露在前期被章金鸿“故意拖延编制环评报告”的情况下,发行人后续继续委托其推荐公司出具环评报告的合理性,法院认定行贿情形所涉及发行人的主要项目、对应具体请托事项,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向章金鸿提供资金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1、发行人委托章金鸿推荐公司出具环评报告具有合理性

根据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雁军的访谈,从专业性来说,章金鸿的团队比较专业,经验比较丰富,而且其数据积累较多,熟悉发行人的情况,能够较快出具环评报告,另外,章金鸿的团队收费不存在过高的情况。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即使在章金鸿故意拖延出具环评报告的情况下,发行人综合考虑报告的质量、价格、出具时效等因素,继续委托章金鸿所在单位或其推荐的公司出具环评报告具有商业合理性。

2、法院认定行贿情形所涉及发行人的主要项目、对应具体请托事项

法院认定行贿情形所涉及发行人的项目为“肇庆市飞南金属有限公司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升级改造项目”(增加危废许可处置能力,由20 万吨提升到45 万吨)。发行人给予章金鸿财物,目的是为了让其按照合同约定尽快出具环评报告。

3、报告期内不存在通过向章金鸿提供资金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规定如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关于单位行贿罪规定如下:“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个人或单位构成行贿犯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章金鸿案中,发行人及孙雁军每次给予章金鸿财物,均是为了促使对方依约尽快出具报告。发行人及孙雁军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理由如下:(1)发行人依约及时取得报告所获得的时间利益,符合合同约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2)发行人及孙雁军给予章金鸿财物是为了促使对方依约出具报告,并未要求章金鸿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3)环评活动不存在竞争行为,发行人及孙雁军并未谋取竞争优势。

综上,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章金鸿提供资金20 万元,目的是为了让其按照合同约定尽快出具环评报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行人及孙雁军未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披露上述环保报告的具体用途及其有效性与合规性,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相关项目建设和运营合规性、发行人现有及未来申请环评等资质许可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1、环评报告的具体用途及其有效性与合规性

经核查,自2016 年6 月开始,发行人为增加危废许可处置能力,由20 万吨提升到45 万吨,需要环评机构出具环评报告,章金鸿推荐的环评机构于2018 年8 月出具了《肇庆市飞南金属有限公司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查阅出具环评报告的机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及经办该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持有的执业资格证书,出具环评报告的机构与人员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证书且均在有效期内。另外,发行人已经于2019 年7 月25 日取得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颁发的许可危废处置量25 万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441284190725)。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取得的《肇庆市飞南金属有限公司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合法、有效。

2、对发行人相关项目建设和运营合规性、发行人现有及未来申请环评等资质许可存在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修正)》《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粤环〔2014〕64 号)及《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部分条款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自身建设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的实操经验,建设单位要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要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评报告只是申请初期发行人需准备的必备文件之一,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必须经过漫长、复杂的申请流程,并经过多重严格的审核,才能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6 年6月,发行人拟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增加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许可,于2019 年7 月取得了25 万吨/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441284190725),历时三年之久。

经核查,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不存在环保部门对于发行人已经取得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提出质疑或启动调查。因此,保荐机构认为,章金鸿案不会影响发行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性以及相关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合规性,对发行人未来申请环评等资质许可也不存在显著不利影响。

四、说明子公司江西飞南向上述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个人采购的原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1、赖东生、苏健民污染环境案基本情况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20 刑终147 号《刑事判决书》载明,2018 年9 月初开始,赖东生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含铜废水,并雇佣他人从含铜废水中提取铜泥,再将提取的铜泥出售给江西飞南。期间,赖东生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毒物质的污水,未经处理排放到河内。苏健民在明知赖东生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供职的公司的含铜废水提供给赖东生进行处置。法院认定赖东生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苏健民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2、江西飞南向上述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个人采购的原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江西飞南系基于业务需要向赖东生采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①江西飞南向赖东生采购的是含铜量超过50%的铜泥,属于含铜物料,并不是赖东生向苏健民采购的铜水。铜水属于危险废物,但经过赖东生处置后的提纯物铜泥已经属于含铜物料;

②江西飞南在采购合同中要求出售人保证货物的来源合法,但江西飞南并没有权力对赖东生出售的货物进行溯源,而且江西飞南向赖东生采购铜泥适用的是正常市场价格,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③江西飞南对于赖东生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非法经营的情况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赖东生非法处置危废的经营活动。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